為保障集團公司合法合規、健康良好運行,10月19日,集團公司組織系統內員工再次走進市中院,參加有關商品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旁聽活動。 本次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爭議焦點在于房屋逾期辦理相關證件責任歸咎于哪一方:開發商、業主還是銀行?以及一審判決時對房屋逾期違約金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的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由此來確定違約金。 活動結束后,大家表示收獲頗豐,不僅了解了關于房屋買賣相關手續辦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識,而且還提高了法律意識,在日常生活還是工作中,都要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樹立法律至上的基本理念,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供稿:企管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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